保障妇女权利是处理离婚

时间:2024-04-11 10:27:06
保障妇女权利是处理离婚

保障妇女权利是处理离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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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保障妇女权利是处理离婚1

离婚财产分割怎么保证女性权益

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,保留着男方置办房屋和重要的生产、生活资料后,娶女方进门,婚后女方也多是在家操持家务,没有什么经济来源,一旦离婚,势必造成女方生活困难,因此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照顾子女及女方权益的原则,这是保护妇女、儿童合法权益原则的具体体现。

夫妻财产分割的标准

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,应首先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,分清家庭共同财产、夫妻共同财产及个人财产界限。

家庭共同财产是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,共同所得的共有财产。

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。

具体分为七类:

1、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劳动报酬,如工资、奖金、津贴、福利;

2、用劳动报酬添置的财产;

3、从事生产、经营所得的收益;

4、知识产权的收益;

5、因继承得到的财产,但遗嘱确定指明归一方所有的除外;

6、因赠与得到的财产,但赠与合同指明归一方所有的除外;

7、其他应当归夫妻共有的财产,如夫妻一方偶然中奖所得的奖金等。

……此处隐藏753个字……导,提高当事人的应诉能力。在受理案件时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明确告知举证责任及举证范围,使当事人了解“谁主张、谁举证”的基本原则,以及举不出证据应承担的法律后果。

2、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加强对女方的保护

首先,坚持当事人举证与法院查证相结合的原则,确保妇女权益的实现。法院审判追求的目标是实质公正,而不仅是程序公正。从事民事审判的法官要纠正忽视调查取证的思想倾向,在当事人提供证据为主的前提下,还要依职权或依申请进行调查取证。

妇女对男方财产不清楚,对于其不能提供的证据,只要其提供证据线索,即认为已举证,具体证据由法院依职权调取,然后再由双方进行质证,根据质证情况,按照照顾妇女利益的原则予以判决。

3、在离婚案件中,充分考虑妇女对家庭的隐性贡献,给予妇女适当的补偿

妇女在家庭生活中的付出是无法用货币来衡量的,在离婚时,应当充分肯定女性对家庭的情感付出,由男方给予妇女适当的补偿。关于补偿数额的确定;

笔者认为在无相关司法解释予以明确的情形下,应由法官根据具体案情行使自由裁量权,且这种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当得到尊重。笔者认为,在分割共同财产时,应先拿出一部分财产给妇女,剩余财产再进行分割。

4、完善离婚后的扶养制度

不少国家的离婚救济措施采用离婚后扶养制度,即配偶一方在离婚后失去扶养的身份依托的前提下,仍需对有困难配偶一方承担扶养义务,将夫妻扶养义务加以延伸作为离婚的附带事项。

如德国民法典1569条规定:“如果婚姻一方在离婚后不能自己负担其生活费,则该方可以依照下列规定向婚姻另一方提出生活费请求权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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